{{ $t('FEZ002') }} 人事室|
一、事實發生於111年12月31日以前者,仍依原規定辦理。
二、事實發生於112年1月1日以後者,應於2年內補休完畢,並以「時」為計算單位。如為年資銜接者,其各項補休得於原期限內,攜至新任職學校續行補休。另於補休期限內未休畢者,不得續行補休
三、長期代理教師未於聘期內休畢補休,其聘期如連續未中斷,其各項補休得於原期限內,攜至新任職學校續行補休,於期限內未休畢者,不得續行補休,如因聘期不連續中斷者,應於離職前辦理完竣。
四、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仍應依該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五、其他相關事宜詳如附件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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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3-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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