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教務處|
優 秀 學 生 留 縣 升 學 獎 學 金:
設籍本縣且國中三年級在本縣就讀, 並自願升學本縣高中(職)學校之優秀 學生,具備第二點第二款之資格並符 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透過免試入學之學生 (一)高中:採國中會考成績各科均 達精熟(A)且依據屏東區免 試入學超額比序項目積分對 照表積分達七十五分以上。 (二)高職:採國中會考成績各科均 達基礎(B)且依據屏東區免試 入學超額比序項目積分對照 表積分達七十分以上。入學時核發每名新 臺幣一萬元。
二、前款高中學生在學期間,前一學期 學業總成績佔全校總排名百分比 數前百分之三;高職學生在學期 間,前一學期學業總成績佔全校 總排名前百分之五。核發每名新臺幣一 萬元。
三、非第一款之學生,就讀本縣各高中 (職)學校,前一學期學業成績為 八十分以上且為該校不分科各年 級第一名,且無記過以上紀錄者, 每校以三名為限。核發每名新臺幣五 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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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3-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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