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學務處|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縣府來文(屏府教終字第11273871400號)
加強宣導:交通安全觀念及知能
(一)騎機車須具備駕駛執照,未滿18歲之駕駛人不得考照。
(二)請學生勿搭乘無駕駛執照或未滿18歲之駕駛人(或學 生)機車。
(三)乘坐機車應佩戴安全帽,並請隨時注意車前狀況,遵守 交通號誌,勿超速、勿闖紅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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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4-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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