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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東縣立高樹國民中學

公告訊息

轉知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10條及第36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分別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及113年1月3日修正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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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保被保險人於103年6月1日起至113年1月4日內,如符合修正後之公保生育給付法定請領要件之一(1.在保險有效期間分娩或早產2.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於保險效力停止後1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且被保險人本人未曾因同一分娩或早產事實領取公保、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軍公教生育補助者,得自113年1月5日旨揭公保法第36條修正生效之日起10年內向承保機關(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提出申請公保生育給付,並依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時之給與標準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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