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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東縣立高樹國民中學

公告訊息

轉知行政院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點附表八「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並自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生效

{{ $t('FEZ002') }} 人事室|

1.因應113年1月3日修正公布之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36條條文,刪除被保險人需繳付公教人員保險保費滿280日分娩或滿181日早產始得請領生育給付之限制,行政院配合刪除原附表八限制欄一、(二)規定。
2.旨揭修正附表八仍訂有應優先適用各該社會保險規定申請生育給付之限制,爰請各機關學校受理公教人員分娩或早產者本人申請案,應優先以公保法申請生育給付。

3.詳情請參看附件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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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4-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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