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學務處|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3年4月18日臺教學(三)字第1132801537B號 函辦理。 二、「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業經教育部中華民國113年3月6 日臺教學(三)字第1132801024A號令發布在案,其中第32條 第5項有誤,請依據勘誤表所列更正條文文字,並請依性別 平等教育法第21條第2項規定,於113年6月30日前修正學校 之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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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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