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學務處|
貴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納入校外人士使用規範!!
中華民國 115 年 5 月 11 日屏府教發字第1155065797號函
為導引學生、教職員工及其他人(校外人士進入校園)等,於校園內適切使用行動載具,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儀,並促進學習成效,特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
本原則所稱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依據本原則,訂定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學校訂定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應邀集教師、家長、學生代表共同討論(包含申請程序、使用時間、管理方式等)管理機制,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
校園內使用行動載具應注意下列事項:
除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時使用外,其餘時間應以關機為原則。
使用時應注意禮儀,切勿影響他人或騷擾他人隱私。
對學生使用於與學習無關之活動,應予必要管理。
使用時間應適宜,以符合視力保健原則,並尊重智慧財產權及遵守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
學校教職員應尊重校園使用管理規定及注意使用安全,並考量使用場域、方法的合宜性。
(六) 校外人士進入校園應在不影響學校上課及師生課程教學下使用。
學校應定期宣導有關資訊素養、網路禮儀、上網安全等議題,並給予師生行動載具使用之正確方式及人體保健(視力、聽力或電磁波應用等)相關資訊。
屏東縣立高樹國民中學校園行動載具使用規範
108年08月29日核定公佈實施
114年02月10日校務會議修訂
一、依據:
(一)教育部「教師輔導與管理辦法」、「學生獎懲實施要點」訂定。
(二)教育部108年6月17日臺教資(四)字第1080060697號「校園攜帶行動電話使用
規範原則」辦理。
(三)屏東縣教育處114年01月20日屏府教發字第1145001989號函辦理。
二、目的:
(一)為培養學生正確使用行動載具之觀念與禮節,提升教師教學及學生學習品質,
並維護團體秩序,保持校園安靜之學習空間。
(二)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避免學生使用行動載具影響課堂安寧與秩序,或造成
學習之分心,延伸其他違規事件,維護校園安全。
(三)養成學生尊重他人及安全防護之習慣態度,建立公民應具備之基本資訊倫理
素養。
三、行動載具:
本辦法所稱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錄音
裝置等或具無線 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
四、申請規定:
(一)學生不得任意攜帶行動載具到學校,攜帶行動載具進入校園,須由家長事先
填妥使用同意書。經導師簽章確認,且造冊至學務處備查後,始得通過攜帶
到校。
(二)日後行動載具號碼或裝置更換者,需重新提出申請,否則視同違規處理。
五、規範原則:
(一)學生倘攜帶行動載具到校,係應用於必要使用或放學後校外與父母之間的聯
繫為主。
(二)完成申請手續者,學生應於進校門前將行動載具關機,到校後立即交至學務
處集中保管存
放。放學後始得至學務處領回,一律出校門後才能開機使用。
(三)若遇臨時請假返家等狀況,得依據導師簽名之外出單或證明,逕至學務處領
取。
(四)本校全體教職員均負有教育學生使用行動載具之責任,教師如查獲學生違規
使用行動載 具,均可將學生載具暫時保管,再交由學務處處理並知會導師及
家長。
六、違規處理:
(一)學生凡違反以上規定者,全體教職員皆可糾舉,由校方暫時將行動載具代為
保管,並通知 家長或監護人親自領回,或經家長同意之保管日期代為保管。
情節嚴重者,得立即通知家 長或監護人到校處理。
(二)學校可與家長溝通,依情節輕重決定保管天數,並於表現良好後再由家長領
回。
(三)依規定繳交保管但未關機者,予以口頭警告,累犯者記愛校服務乙次。
(四)已申請,但未依規繳交保管(未使用)者,記警告乙次以上處分。
(五)未依規申請,私自攜帶行動載具(未使用)者,記警告乙次以上處分。
(六)未依規繳交保管,且違規使用並經查獲屬實者,記小過乙次以上處分。
(七)使用行動載具嚴重影響校園或他人安全者,或使用行動載具考試舞弊屬實者,
記大過乙次以上處分。
(八)屢勸不聽累犯者或情節重大者,得依規加重處分。
(九)學校可視情節輕重撤銷該學生之申請許可,並於表現良好前不得再提出申請。
導師可利用時機宣導,同學如何正確使用手機,非必要可不帶手機到校。
七、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t('FEZ012') }}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6-05-25|
{{ $t('FEZ005') }}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