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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高樹國中學生獎懲規定
中華民國109年09月03日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提修正草案
一、學生獎懲應審酌下列情形,以作為獎懲輕重之標準:
(一)年齡之長幼。
(二)年級之高低。
(三)身心之狀況。
(四)動機與目的。
(五)態度與手段。
(六)行為之影響。
(七)家庭之因素。
(八)平日之表現。
(九)初犯或累犯。
(十)行為後之表現。
(十一)其他因素。
二、學生之獎懲種類如下:
(一)獎勵:嘉獎、小功、大功。
(二)懲罰:警告、小過、大過。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記嘉獎:
(一)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行為表現良好;參加鄉鎮區域性之競賽,成績優良。
(二)擔任班級、社團幹部認真負責。
(三)拾物不昧,其行可嘉。
(四)熱心助人,義行可嘉。
(五)熱心公益活動、主動為公服務,表現優良。
(六)愛護公物有具體優良事蹟。
(七)具有相當於上列各款事實之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嘉獎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記小功:
(一)代表學校參加縣級(六縣市以內)之活動或競賽,成績優良。
(二)擔任校級幹部負責盡職成績優良。
(三)行為誠正,足以表現校風,有具體事實。
(四)遇有特殊事故處理得宜,獲良好效果。
(五)熱心公益事業,能增進團體利益。
(六)維護公物,使團體利益不受損。
(七)檢舉弊害經查明屬實。
(八)具有相當於上列各款事實之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小功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記大功:
(一)代表學校參加全國(含七縣市以上) 、國際性活動或競賽,成績優良。
(二)有特殊優良行為,足為全校學生模範。
(三)具有相當於上列各款事實之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大功者。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記警告:
(一) 上課時不遵守課堂秩序,影響他人學習,情節輕微,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二) 上課時未依規定使用電子產品、行動載具,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三)學生違反學校作業檢查要點,經屢勸後仍未改正者。
(四) 無故拒絶接受師長指導,以語言挑釁、侮辱、毀謗,情節輕微者。
(五) 違反成績評量準則或試場規則,情節輕微者。
(六) 擔任學校或班級幹部,無故不確實執行任務,經勸導仍未改善者。
(七) 違反校園安全管理相關規定或影響公共秩序,情節輕微者。
(八) 拾得遺失物據為己有,或有詐欺行為,毀損他人財物,情節輕微者。
(九) 侵犯他人隱私,情節輕微,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十) 當面或藉由平面、網路或其他電子媒介,侵害他人名譽或恐嚇他人,情節尚非重大者。
(十一)因過失損壞公物,而隱匿事實,未主動報告者。
(十二) 侵犯智慧財產權,經人舉發,情節輕微者。
(十三)未依學校規定騎腳踏車上放學,情節輕微者。
(十四)未依規定進出校區、不假離校外出者。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記小過:
(一)騎乘機車或開車者。
(二)私拆他人函件、盜用他人網路帳號及洩漏個人或學校重要資料,違反個資法或資訊安全
者。
(三)攜帶或閱讀有害其身心健康、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 圖畫、錄影節
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情節輕微
者。
(四)冒用、塗改或偽造、變造文書、準文書、印章印文、署押,情節輕微者。
(五)偽冒他人身份蓄意誤導錯誤分辨、識別,致使影響他人權益。
(六)攜帶香菸、電子菸或其他違禁品、危險性物品。
(七)抽菸(含電子菸)、嚼檳榔、飲用酒類或其他有礙身心健康之物品,經查明屬實且情節較輕
者。
(八)有竊盜行為,情節輕微者。
(九)未經允許於校園內擅用瓦斯器具、電器用品,致影響公共安全者。
(十) 出入禁止18歲以下進入之場所,情節尚非重大者。
(十一)學生 在校期間使用相關賭博器具,以金錢或代幣做賭注進行賭博。
(十二)集體鬥毆或毆打他人,情節較為輕微者。
(十三)違反第六點各款情節較為嚴重者。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記大過:
(一)集體(三人以上)舞弊違反試場規則。
(二)竊盜行為情節較重、勒索威脅者。
(三)攜帶香菸、電子菸或其他違禁品,提供並銷售他人經查獲者。
(四)施用毒品危害防治條例之管制類毒品,經查明屬實者,且需列入春暉專案輔導列管
(五)違反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相關規定,情節嚴重者。
(六)糾合校外人士或於校內成立幫派,企圖滋事、擾亂團體秩序,致影響他人學習,情節嚴
重,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七)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且未依學校規定騎乘機車上放學進出校區者。
(八)未經師長同意或用不當方式擅入非所屬教室與實習場所、擾亂校園安全秩序行為,危害他
人學習權益,情節嚴重者。
(九)於網站、部落格或電子媒體上,張貼之圖片、影片及文字等,涉及霸凌、漫罵、毀謗、侮
辱或違反相關法令等嚴重情事經查證屬實者。
(十)無故咆哮、口出穢言、侮辱、毀謗師長且毆打師長,查證屬實者。
(十一)因嬉戲、惡作劇或發生言語或肢體衝突,打架或教唆他人,造成對方受傷者。
(十二)行為涉及少年事件處理法、刑法、民法,經教育或警政機關來文舉報者,或民眾檢舉查
證屬實者。
(十三)違反第八點各款情節較為嚴重者。
九、 本規定所列嘉獎、小功、大功、警告、小過、大過,得視事實發生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影響
程度,核予一次或兩次之獎懲。
十、學生違規情節重大除依規定予以懲處,得提出建議處置方式,如交由其家長或監護人帶回
管教、改變學習環境、規劃參加高關懷課程、送少年輔導單位或移送警察或司法機關等,同時
簽會導師及輔導室提供意見,並應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議討論議決後行之。但情況急迫,應立即
移送警察機關處置者,不在此限。
十一、學生受懲處處分後,得依學校懲罰存記及改過銷過要點辦理銷過。學生完成改過銷過程序後,學校應註銷學生懲處紀錄。
十二、學生之獎懲處理程序,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嘉獎及小功之獎勵,由有關教職員工提供參考資料,填具獎懲建議單並會導師、輔導教
官、輔導教師,經學務處主任核定後公布。
(二)大功以上之獎勵依前述流程辦理完成後,應提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定
後公布。
(三)警告及小過之懲處,由有關教職員工提供參考資料,填具獎懲建議單並會導師、輔導教
官、輔導教師及相關處室人員,經學務處主任核定後公布。但會簽過程中相關人員(含
當事人及其監護人)如對懲處建議有異議時,得先提請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
(四)大過以上或有爭議之獎懲事項,應提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後公布。
審議時,應秉公正及不公開原則,瞭解事實經過,並應給予學生或其監護權人陳述意見
之機會。
(五)懲處之決定,應以書面(獎懲通知書)記載懲處事實、理由及依據,並附記救濟方法、期
間及受理機關等事項,函知當事人。為重大之懲處,必要時並得函請其家長或監護人配
合輔導事宜。
(六)學生、法定代理人、家長或監護人於送達獎懲通知書次日起二十日內,如有不服者,得
依本校學生申訴案件處理辦法,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十三、學生輟學期間,獎懲紀錄仍累計核算,但對等之獎懲紀錄得予相抵。自其他學校轉入之學生,其獎懲紀錄應予延續計算。
十四、本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呈校長准後實施,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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